盗窃罪开庭的时候,被告人必须到庭,被害人可以到庭也可以不到庭,不强制。法院判盗窃罪如果属于普通程序,应当有参加以下人员参加庭审:组成合议庭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盗窃罪开庭当天不一定会宣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会根据审理情形选择当庭宣告或者定期宣告。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盗窃罪的开庭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庭审准备阶段。在该阶段中,法庭将查明被告人的身份,宣布涉嫌罪名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和辩护权力;
2.法庭调查阶段。在该阶段中,公诉人将宣读起诉书,再由审判人员主持,公诉人员及辩护人员依次就案件现实向被告人进行发问;
3.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举证,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宣布质证定见,被告人及辩护律师也可以向法庭举证,公诉人宣布质证定见;
4.法庭争辩阶段。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分别宣布公诉定见及辩护定见;
5.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6.判定阶段。找法网提醒您,开庭完毕后,法庭可以当庭判定,也可以宣布休庭并择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