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2.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另外,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后,原来的鉴定结论因为存在瑕疵,所以不再采用。
3.通过质证来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包括两种情况:
(1)由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
(2)由当事人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质询鉴定人。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伤残鉴定委托书(公安机关或法院委托)伤情鉴定申请书;
3.住院治疗过程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病历,X片、CT及诊断报告。
4.伤者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获取合理的赔偿的方式是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公司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找法网提醒您,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