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确定行政处罚的管辖权:首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其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处罚出现错误的,可以这样撤销:
1.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2.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