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自诉状(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本人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二份,证明被告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二份。
注:诉状及证据材料必须是A4纸,且纸张左侧预留2CM的装订线。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
3.如原告为企业时,则提交:
(1)当年年审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
(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原告有委托代理人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应有具体委托授权事项。
5.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的联系地址及电话)、证据目录一式三份(列清单,写明原件或复印件)。
提起刑事自诉的主体包括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第三百一十八条,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找法网提醒您,提起刑事自诉的情形有:
1.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