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9-27 22: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贪污罪的成立条件是,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主观方面有犯罪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

贪污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贪污罪的成立条件是: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

贪污罪怎么处理

  对犯贪污罪的,应当根据贪污的数额大小和其他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脏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找法网提醒您,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贪污罪

三、

贪污罪的减刑条件是如何的

  贪污罪的减刑条件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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