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员工合法权益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9-12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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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怀孕员工合法权益有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届满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依法享有98天产假等。
一、
怀孕职工享有什么权利
女职工怀孕后的法定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届满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女职工生育可以依法享受98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
员工利益被侵害找什么部门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纠纷问题直接进行协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
3.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劳动者可在自己的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5.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劳动者还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工会、妇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反映。

三、
辞退员工要多久之前通知
辞退员工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找法网提醒您,并且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就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以及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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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有哪些权利
女职工怀孕权利:
一、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二、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三、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四、怀孕妇女的休息权。
五、应得的生育费用。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怀孕后的法定权益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权益有以下保护: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女性享有哪一些劳动权益
女职工劳动权益有以下保护: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br/>
法律依据:<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br/>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