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2-12-19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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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也就是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怀孕女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咨询问...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也就是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怀孕女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咨询问题】我是一建筑企业职工,我们公司有一个女职工李某,今年30岁,2012年5月怀孕,2012年6月开始向单位交病假条休假保胎。目前企业正在改制,企业拟和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公司可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吗?

  【咨询解答】首先回答你公司不可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为: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公司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二、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三、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以上三种情形出现,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公司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在李某怀孕期间你公司是不能和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自然终止。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亡,如劳动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另外,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确定的关系也告终止。这两种终止可以称为劳动合同的非自然终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终止条件时要注意的一点是,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是不正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一般性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属于特殊规定,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属于特殊规定。所以,在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中不能将这些特殊规定约定进去。同时,即使上述特殊规定的内容没有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但如果这些条件出现时,也要考虑到是否满足特殊规定。即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当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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