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定的基本原则是: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依法自愿订立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4.诚信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5.禁止滥用权利和公共秩序良好习俗的原则:当事人订立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合同制定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