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律师辩护的条件如下:
1.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4.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5.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6.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7.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的;
8.具有外国国籍的;
9.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10.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依法不应指定辩护的人具体有的情形: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4.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