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2.工程招投标文件;
3.工程报建、规划、国土、施工许可文件;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
5.施工图纸;
6.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及损失证明;
7.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施工日志;
8.工程量增减的签证;
9.设计变更的文件;
10.质量验收的证明;
11.工程进度付款凭据;
12.工程分包情况;
13.工程总决算书或分阶段结算书等;
上述的证据都是在诉讼前就已经形成的,所以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这些证据材料的搜集、管理。
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施工方垫付工程款,施工方垫付工程款,并且约定垫资利息的,承包立可以请求按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
1.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
3.结算款。找法网提醒您,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