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结果60日内产生。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书原件;
2.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3.被鉴定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被鉴定人1寸照片1张;
5.申请复查鉴定的,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初次(或者复查)鉴定的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护理信赖程度鉴定的,需提交被评定为1至4级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7.申请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的,需提供假肢安装证明;
8.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工伤鉴定结果的查询有以下办法:
1.一般而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无需查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把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如果是向社保局申请工伤鉴定的,可以联系社保局查询。
3.如果是直接到仲裁机构申请的工伤鉴定,直接联系鉴定机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