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得到受理48小时内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找法网提醒您,强制执行申请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强制执行公证的具体流程是:
1.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券证明;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5.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