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相关的其他责任如下:
1.行政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民事责任
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是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作出相应的赔偿。
围标的本质其实也就是相互之间串通投标,这样的行为在我国达到了一定程度之后,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之后依法追究行为人或者单位的刑事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构成串标罪的法定要件是:
1.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投标过程中发现围标,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正式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应暂停;
2.举报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原则上不停止;
3.投诉或举报情况属实,招标采购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
4.虽未投诉或举报,但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
5.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6.投诉或举报缺乏事实根据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