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适用死刑的情形有:
1.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四十八条有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不适用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4.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罪犯,可以减刑,不再适用死刑。
另外,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对于死刑的适用有以下规定:
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例如,行为人故意杀人的,或者是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或者是行为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死刑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找法网提醒,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如下: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这种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应在申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死刑的,应当作出同意死刑的裁定,然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死刑的,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核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