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口头协议的效力,要判断是否满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口头合同的危险有如下:
1.交货地点约定模糊,造成履约成本增加,或导致交易失败;
2.交货批次、时间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货物积压;增加交易成本;
3.货物所有权转移或损失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确,导致承担不必要的货损风险;
4.货物质量标准不明确,出现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5.货款支付时间不明确,导致客户拖延支付货款;
6.货款支付方式可能导致的风险,如空头支票、汇票无法承兑等;
7.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缺乏约束力,打官司时损失无法计算,索要赔偿得不到支持;
8.忽视管辖法院,导致诉讼成本增加。
9.签字、签章效力存在瑕疵,导致合同无效或存在争议。
口头订立的合同如下:
1.法律或当事人未限定订立形式的合同;
2.当事人限定使用口头方式订立的合同;
3.可以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其他合同。
口头形式的合同,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等方式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
找法网提醒您,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都是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