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和排除妨害有以下区别:
1.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妨碍的适用范围比妨害更为广泛。妨碍是指对他人行使权利造成障碍,这种障碍可能造成实际损害,也可能没有实际损害。妨害是指实施了某种侵害他人行使权益的行为,后果上已有某种结果状态的发生。
2.义务主体有所不同
排除妨碍的义务主体比排除妨害广泛。排除妨碍的义务主体不但包括实际侵权人,亦包括具有某些履行事务职能的主体。但排除妨害,权利人仅能诉求实施侵害行为的实际侵权人。
3.责任功能有所不同
排除妨碍主要是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它并不要求实际损害已发生,它也不是为了填补损害,主要是发挥预防可能损害发生的功能。排除妨害从功能上说,不属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权利人诉求排除妨害,应当有一定的结果状态发生,并已造成某些轻微的实质性损害且仍处在持续状态中。
排除妨害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当属侵权纠纷或民事(相邻权)纠纷。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我们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找法网提醒您,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