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能减免,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
1.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2.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3.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5.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7.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8.免交申请执行费的措施只适用于经济确有困难的自然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但以下情形例外:
1.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
2.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
找法网提醒,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准备下列材料:
1.执行申请书。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
6.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