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阅权。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在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中,查阅权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地位。
2.复制权。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3.质询权。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注意:质询权行使的主要时间和场所就是公司开股东大会的时候。
4.公司信息接收权。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是,股东向公司提出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然后经公司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并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之后股东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在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找法网提醒您,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无法通过约定进行排除。而且,明确了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对股东的知情权进行排除无效。所以,限制、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协议约定是无效的,法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