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公证书不可以撤销。即只要办理该公证时,放弃继承权是真实意思表示,公证书并没有错误,不具备撤销公证书的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完成公证的文书,具有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能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需要的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同时坚持继承权“全部放弃”或“全部接受”,而遗产可“部分放弃”的原则。
有效,公证是采取自愿原则的,也就是做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自己通过书面表述明示出来,就可以发生效力。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办理公证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找法网提醒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