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中的证明责任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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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有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以达到其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应当看到,有的公证处或者公证员把部分民事诉讼学者主张的当事人举证主义观点搬到公证...

  在实践中,有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以达到其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应当看到,有的公证处或者公证员把部分民事诉讼学者主张的“当事人举证主义”观点搬到公证领域,单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便出具公证书,这种做法是极不可取的。在诉讼中能够实行“当事人举证主义”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的证据都须经过“质证”环节;而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面对有备而来的当事人,公证员难以发现当事人故意提供的伪证。

  《公证法》出台前,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提供伪证者却是最“轻松”不过的,除了被公证处查出后拒绝公证外,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甚至经常出现一些持伪证的不法之徒到各个公证处碰运气,失败了再尝试的怪现象,这在继承公证中也不罕见。原因很简单,我国大陆地区法律以前对公证中的作假证者,没有规定刑事制裁。

  现在,对公证人员的核实取证权和公证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公证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使公证人员的核实取证活动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保障,通过立法,加大了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证者的惩治力度。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笔者认为继承权公证等公证证明活动中的证明责任主要是当事人向公证处承担的义务,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核实取证则是一种依照职权的补充证明责任;在当事人是否享有继承权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予出证的不利公证结果。如果全部由公证处代替当事人去核实取证,不仅有违公证的中立原则,而且会大大增加公证处的核实取证负担和错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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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过两次,现可以肯定爷爷愿意放弃继承权,唯一的女儿可以公证成为唯一继承人吗?
办理继承公证必须:①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③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④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⑤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⑥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⑦附《亲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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