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保证人不是一定要写。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借贷活动的时候,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所以借款要不要保证人由债权人决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条担保人主债权履行期限满后六个月有效期担保,有保证期限约定则从约定,依据担保类型而定,担保物权担保的,主债权有效,担保就有效。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找法网提醒您,不能做担保人情况:
1.主债权已经消灭;
2.担保物权已经实现;
3.债权人放弃了担保权利;
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5.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