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女儿分户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更新时间:2023-04-28 08: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农村女儿分户可以申请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上报审判即可。分户的情况有一家因工作、结婚,经济独立,无法在一起生活的等。
一、

农村女儿分户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农村女儿分户可以申请宅基地。

  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找法网提醒,农村户口分户申请宅基地需满足的条件,各地都有相关政策规定。

二、

分户的情况

  分户有如下几种情况:

  1.一家同居一处,因工作、结婚,经济独立,无法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6.家中有其他无法在一起生产生活的情况。

农村女儿宅基地

三、

宅基地划分标准

  找法网提醒,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划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新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

  1.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2.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3.山地丘陵地区,建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为132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庄住宅用地,应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女儿分户可以分宅基地吗
父子分家一般不可以申请宅基地,但儿子所在家庭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且已具备分户条件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br/>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br/>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br/>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br/>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br/>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br/>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br/>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br/>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农村分户后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分户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但其所在家庭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且已具备分户条件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农村四世同堂一所宅基地可以分户申请宅基地吗?
当事人如果是在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若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则不能在申请宅基地。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br/>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br/>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br/>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br/>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br/>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