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如下:
1.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
2.出席会议的人数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3.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成立公司股东会决议应写明:
1.会议基本情况:如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等。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如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4.会议决议情况: 如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1)股东会决议,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
(2)议事表决,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股东决定和股东会决议的区别如下:
1.股东会决议相比股东的决定,其程序要求更严格,要求出席的股东人数一般会更多;
2.股东会是公司的组织机构,其决议对股东或者公司有重大影响。根据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