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件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3-07-12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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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寻衅滋事案件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寻衅滋事罪一经立案之后一般是不能撤案的,只有在符合撤案条件之下的,才能予以撤案。
一、
寻衅滋事案件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案件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
寻衅滋事立案后能撤案吗
寻衅滋事立案后能否撤案,视情况而定。如果有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才可撤销案件,否则只有情节轻,或免除处罚情况下才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三、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找法网提醒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应当是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公共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无事生非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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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两高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自然人;主观方面要求具有“流氓动机”,即“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客观方面是四种寻衅滋事行为;客体是社会秩序的安定性。法院会在判决时考虑当事人是否有加重、减轻和免除处罚等的量刑情节,在法定刑的基础上量刑,不同的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可能判处的刑罚也不同。具体来说,根据当事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等,当事人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当事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会被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有哪些
寻衅滋事的认定如下:
1.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相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相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寻衅滋事处罚标准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
1. 构成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行为包括:行为人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具体行为表现为: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3.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