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包括:
1.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债清偿。即指不负有债务而以清偿之目的而为的给付;二是作为给付原因的行为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如因买卖而交付物品,但买卖合同未成立。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如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在通常情况下,给付因欠缺给付目的而成立不当得利,但利人应付返还义务。
2.因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得当利。
因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有下面几种:
(1)基于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一般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有效,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与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是一样的,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数名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由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可以找律师的。找法网提醒您,因为在起诉和开庭审理的时候,可以委托律师前去。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