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居住人在法律人推定为承租人。指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出租人将房屋租赁出去后,就将房屋的部分物权让渡出去,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承租人就享有这些权利。找法网提醒,《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当租客住进房屋后,享有使用房子的同时,还需要承担以下的责任:
1.按期交纳租金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2.未经屋主同意,不得擅自改装房屋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租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屋主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具体情形如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分别有: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