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定义指的是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故意逃避责任,据此否认公司在此案件中的独立人格,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维护公平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找法网提醒,公司资本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在公司被用来作为回避合同义务的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将被否认。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为了逃税、洗钱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等。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
1.法人人格的合法存在。
2.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之行为。
3.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4.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其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胜诉。
5.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6.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