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3-20 17: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即双方当事人订立担保合同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而进行订立,且担保物权是担保物上设立的权利,即对担保物进行占有,使用等权益。
一、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什么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依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找法网提醒您,至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以及应受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别除权的待遇。

二、

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

  1.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按中国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人应与其他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一样申报债权,同时别除权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时,还应当与其他破产债权人一样接受债权调查。

  2.在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

  3.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而没有确定时,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在共有人中一人破产情况下,如果就共有物设定担保的,首先应分割共有物,然后就属于破产人的那部分财产行使别除权。

  4.别除权人请求受偿,应提交证明材料。

  5.别除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6.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时,超过部分应归破产财产纳入破产分配,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大于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后未能清偿的部分,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别除权

三、

破产别除权的特征

  破产别除权有如下的特征:

  1.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 

  2.针对债务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3.是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债权人不行使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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