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文件如下: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1.签订合作意向书。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2.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3.审批项目建议书。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6.审批可行性报告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审批。
7.审批合同、章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局负责审批。
8.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9.外商独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一次审批。
10.名称登记。
11.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1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13.银行开户。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找法网提醒,注册外资公司的注册条件是: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者;
2.有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公司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