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担任保证人的组织
更新时间:2023-07-24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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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组织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经过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可以担任保证人。保证人和担保人的区别主要在于内容不同、范围不同以及概念不同。
一、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组织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组织: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
保证人和担保人有哪些区别?
保证人和担保人有下列区别:
1.内容不同。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而担保是以设定物作担保的。
2.范围不同。担保人又包括:抵押人、留置人、定金支付人、保证人,因此担保人又包括保证人。
3.概念不同。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

三、
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怎么办
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解决方式是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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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保证人需要什么条件
担任保证人需要符合的条件:
1、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法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保证人应当是合格的保证主体。
包括法律允许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什么是保证人,担任保证人有哪些条件
担任保证人需要符合的条件:
1、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法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保证人应当是合格的保证主体。
包括法律允许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担任保证人的法律条款
如果是口头保证的保证人,一般不需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之间订立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但口头形式的保证合同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