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对旧宅基地的处理是对于旧宅基地,如果没有权属争议的,由宅基地使用权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可以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员有: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过户的所以不需要缴税。因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权是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住房保障福利,所以,国家是明文禁止宅基地转让交易的,也就谈不上过户。找法网提醒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转让的,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具体过户费用由当地房产局按当地标准收取。如当地允许农村房屋市场交易,那么就要交税(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