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抵押权有什么差别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10-16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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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差别在于两者的概念不同、成立的条件不同、实现的方式不同和优先效力不同。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是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因丧失占有而消灭等。
一、

留置权与抵押权有什么差别有哪些

  留置权抵押权的差别如下:

  1.概念不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3.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强制性要比抵押权强得多。

  4.优先效力不同: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二、

留置权消灭的情形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

留置权与抵押权

三、

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1.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产生。

  2.留置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找法网提醒您,如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到期没有支付保管费用,则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的货物,拒绝向委托人交付货物。

  3.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还不确定,债权人不能产生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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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留置权有何主要区别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如下: 1、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抵押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权无此限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我想问一下,留置权和抵押权有什么不同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如下: 1、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抵押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权无此限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不同
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 1、留置权。 2、已登记抵押权。 3、质押权。 4、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留置权与抵押权和质权是什么关系?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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