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案中哪些免责事由是可以适用的

更新时间:2023-04-28 08: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物件损害责任案中免责事由是可以适用情形包括物件所有人没有过错、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第三人过错引起、受害人故意等。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构筑物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等。
一、

物件损害责任案中哪些免责事由是可以适用的

  物件损害责任案中免责事由是可以适用如下:

  1.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过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物件造成损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当免除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3.第三人过错

  4.受害人故意(免责)或者受害人过失(完全过失免责;双方过错实行过失相抵)。

二、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4种:

  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建筑物致人损害;

  2.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简称构筑物致人损害;

  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简称堆放物致人损害;

  4.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树木致人损害。

物件损害责任

三、

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向其他对倒塌负有责任的人进行追偿的责任;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2.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堆放物倒塌致害责;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中,道路管理部门的管理瑕疵责任;林木折断损害责任;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3.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中,堆放、倾倒、遗撒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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