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土地征收前需要哪些程序

更新时间:2023-03-06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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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典土地征收前需要的程序是告知当地居民征地的具体情况,由国土局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的调查,若调查确认后需要公布结果并组织听证,若当地居民没有异议后,即可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一、

民法典土地征收前需要哪些程序

  民法典土地征收前需要的程序如下: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找法网提醒,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等现状进行调查。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二、

农村土地征收遵循的原则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原则。

土地征收程序

三、

一般土地征收补偿款多久发放

  一般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有关部门在执行中没有严格遵照法律来实施,懒政不作为导致发放时间一再延期的,可以向上一级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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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是什么
征收土地程序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上报至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批准通过后,发布征地公告; 3、被征收农民同提出意见、制定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被征收农民进行补偿登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土地征收程序具体是什么
征收土地程序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上报至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批准通过后,发布征地公告; 3、被征收农民同提出意见、制定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被征收农民进行补偿登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土地征收的程序有哪些
征收土地程序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上报至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批准通过后,发布征地公告; 3、被征收农民同提出意见、制定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被征收农民进行补偿登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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