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成立的要素
更新时间:2023-01-13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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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务合同成立的要素有三,一是行为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签订合同的时候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没有违背公诉良俗。
一、
劳务合同成立的要素
劳务合同成立的要素即只要符合一般的合同成立条件即可,而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即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
劳务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劳务合同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合同期限、劳务工作内容及要求、劳务报酬、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虽然劳务合同的法定形式多样化,但我以为涉及劳动主体的劳务关系,还是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务合同为好。
找法网提醒,用人单位在认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后,应特别注意自觉守法,不能将应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统统改为建立劳务关系,以规避法律,使用廉价劳动力。不过,用人单位采用租赁劳动力的方式,以劳务关系代替劳动关系的情形例外。

三、
劳务合同的特征
劳务合同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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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br/>
法律依据:<br/>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br/>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br/>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br/>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br/>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表意真实;双方协商一致,均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且合同的条款完备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等。<br/>
法律依据:<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br/>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br/>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br/>
第十七条<br/>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br/>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br/>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br/>
(三)劳动合同期限;<br/>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br/>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br/>
(六)劳动报酬;<br/>
(七)社会保险;<br/>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br/>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br/>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