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院驳回,符合条件的还能重新起诉。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行政诉讼有如下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找法网提醒,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