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即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如下:
1.提供证据证明起诉具有事实根据。
(1)应当证明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
(3)证明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
3.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
行政诉讼有如下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找法网提醒,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