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办理假释的,需依照《刑法》规定的减刑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找法网提醒您,假释申请书要写明如下内容:
1.罪犯本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因何罪被处以何刑罚。
2.罪犯本人自入监(或上次减刑)以来的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此部分要实事求是地写,言辞要恳切。
3.假释所依据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比如在写申请理由时,服刑人员可将自己的悔过之心充分地表达出来,并说明自己在监狱中积极的表现。
1.法定的对象,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即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