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设立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3-09-3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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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地役权设立的条件是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为了给需役地提供便利,必须使用他人的土地;地役权的设立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
一、
地役权设立的条件
地役权设立的条件是:
1.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
二、
地役权是独立物权吗
地役权不是独立物权。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所以它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三、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找法网提醒您,地役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需役地丧失对供役地的利用需要
2.需役地对地役权利用的不能这里所说的利用不能,包括事实上的不能和法律上的不能
3.权利期限届满依合同而取得的地役权,在合同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届满时归于消灭
4.地役权人放弃权利地役权人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地役权的,其地役权消灭。但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除有放弃的表示外,还须履行注销手续,方可发生权利消灭的效力
5.混同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于同一民事主体时,地役权因混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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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
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有: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地役权合同的生效的条件:
1、合同形式要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内容要完整,包含当事人姓名、位置等信息;
3、合同生效时应该去相关机构进行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成立的条件
民法典中的地役权属于绝对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
地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即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其效力及于一切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