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原则
更新时间:2023-01-09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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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原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有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生活费、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必要的费用。
一、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原则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诉讼请求和主张来提供证据,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的医疗事故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二、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三、
医疗纠纷追诉时效是多久
医疗纠纷追诉时效为三年。即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的健康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的三年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其权利将不会被法律保护。找法网提醒您,但是有特殊情况的,经申请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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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规则应当是什么
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患者应该就自己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br/>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br/>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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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是什么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是: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患者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事实予以举证。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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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b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br/>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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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br/>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原则具体是什么
当事人就与他人之间所产生的医疗纠纷提起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或倒置因果关系举证原则。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而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