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区别

更新时间:2022-10-24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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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区别主要在于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合同的标的不同、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介入不同、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以及必要费用的负担不同等方面。
一、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区别

  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区别: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的媒介服务。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4.“介入”不同。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5.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该合同得到了履行,行纪人将第三人履行的标的物移交给委托人。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报告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

  6.必要费用的负担不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

居间合同有哪些特征

  居间合同的特征有: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

三、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怎样的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包括:

  1.居间人应当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

  2.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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