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找法网提醒您,返还彩礼标准如下:
1.自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活在一起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当一方悔婚时,应返还彩礼,应返还全部的百分之三十。
2.如果双方生活在一年之中三个月以内的,应返还全部的百分之五十。
3.如果生活在三个月以内的,应返还彩礼全部的百分之七十。
4.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男方导致女方怀孕或流产的,在上文的基础上减少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
领完结婚证后给的彩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之后,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彩礼,一般是认为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婚约而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男方对女方和女方家人经济补偿的身份性质,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特殊民事合同,不同于一般赠与。
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因此找法网认为,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就是婚约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