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情况下需要召开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的;
2.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分下面两种情况:
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至于召开年会的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
2.临时召开股东大会
出现以上六种情况时,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的规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这就要求公司章程对定期股东会会议做出具体规定。临时股东会会议是一种由于法定人员的提议而召开的会议。
股东大会的召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3.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如果具有法定的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则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