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事由如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6.合同由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找法网提醒您:撤销合同时效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期限的选择与适用,具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撤销权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撤销后,如果因一方过错造成撤销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