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法人不清算的,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组织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破产清算的原因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法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的。有上述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找法网提醒您,公司破产清算财务流程: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