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怎么算

更新时间:2022-11-10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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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即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之和,使用面积的计算则要用建筑面积减去套内墙体的面积,需要注意的是,公摊面积的计算要以建筑总面积乘以公摊系数才可以确定。
一、

房屋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怎么算

  房屋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计算方式如下:

  1.单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公摊面积=地产总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公摊系数=建筑总公摊面积÷建筑总建筑面积。

  2.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一般说来使用面积的比例占总面积的60%到70%左右。

二、

房屋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区别

  房屋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有如下区别:

  1.建筑面积大于使用面积。

  2.使用面积不作为购房价格的计算,购房价格均依照建筑面积的大小来计算。

  3.包含的空间部分不同,建筑面积包含使用面积、内墙面积、外墙的一半面积以及分户墙的一半面积的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包括不含内墙、外墙等所有占地面积的,它厨房、餐厅、客厅、卧室、等可使用的净面积之和。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三、

房屋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

  房屋建筑面积分摊需要遵循如下规则:

  1.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找法网提醒,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亦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3.有两种以上房屋类型的综合楼,应根据房屋类型,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除垂直通道(楼梯、电梯及相应走道)外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垂直通道不论所处功能区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按层分割,垂直通道面积并入各自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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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法律分析: 1. 建筑占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是表示建筑物规模大小的经济指标。它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2. 建筑用地面积指建筑或建筑群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室外工程如绿化、道路、停车场等的面积,其形状和大小由建筑红线控制。 3. 总建筑面积指所建造的建筑面积总和,包括走廊和有顶的室外空间。在住宅建筑中,使用面积指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时,需遵循特定规定,如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其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应为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等。同时,阳台面积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则为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根据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计算拆迁面积
法律分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拆迁面积按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计算
法律分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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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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