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价的基本特点

更新时间:2022-09-17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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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信用评价的基本特点是独立性、市场性、系统性、合法性、可靠性、公正性、咨询性、负责性、公用性、时效性。信用评价的分级有AAA级、AA级、A级、BBB级等。
一、

信用评价的基本特点

  信用评价的基本特点:

  1.独立性。发达国家经验表明,信用评价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中立的评价机构独立地进行。

  2.市场性。各类企业和各种证券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和使用的,他们的经营和使用同市场经济运行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3.系统性。信用评价是一项系统工程。系统性特征主要是指信用评价活动中普遍应用的系统观点,如整体性、综合性和最优性。

  4.合法性。信用评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

  5.可靠性。信用评价的结论或评定的信用等级,必须有理有据,符合客观实际,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和可信性,经得起检验。

  6.公正性。公正、客观、实事求是,是信用评价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7.咨询性。信用评价评定的信用等级,虽是一种具有可靠性和权威性的信用公证结果,但它只能供委托方或投资者参考,不能他们相信,更不具有强制执行性。

  8.负责性。信用评价是一种中介服务工作,是一项责任心很强的工作。

  9.公用性。信用评价企业之所以能够生存发展,是市场经济的需要。

  10.时效性。信用水平的评论结论,作为一种信息,是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

二、

信用评价的分级有哪些

  信用评价的分级有:

  AAA级: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AA级 :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A级 :偿还债务能力较强,较易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较低。

  BBB级:偿还债务能力一般,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较大,违约风险一般。

  BB级 :偿还债务能力较弱,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很大,有较高违约风险。

  B级 :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大地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很高。

信用评价

三、

民法典关于信用评价的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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