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管辖权转移
更新时间:2023-08-13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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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管辖权转移是指原本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移交给原本无管辖权的法院,让其获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转移具备主要条件是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移送必须经过上级法院同意等。
一、
什么是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
管辖权转移具备主要条件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三、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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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转移的相关法律规则是怎样规定的
管辖权转移涉及移送和指定。移送是发现不属本院管辖时转给有管辖权法院;若受移送法院也认为不属其管辖,则需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什么是法院管辖权呢
1. 法院的管辖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权和区域管辖权。
2. 人民法院一级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重要权限。
3. 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确定审判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5.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管辖权转移时需要注意什么?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