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管辖权转移?
更新时间:2019-10-29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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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管辖权转移,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交给下级法院,或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法院。
管辖权转移,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交给下级法院,或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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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转移的相关法律规则是怎样规定的
管辖权转移涉及移送和指定。移送是发现不属本院管辖时转给有管辖权法院;若受移送法院也认为不属其管辖,则需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什么是法院管辖权呢
1. 法院的管辖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权和区域管辖权。
2. 人民法院一级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重要权限。
3. 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确定审判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5.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管辖权转移时需要注意什么?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