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义务
更新时间:2023-09-05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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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义务为业主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拒交物业费的情况有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等。
一、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义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义务为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
什么情况下业主可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找法网提醒您,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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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户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吗?
法律分析:《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如果业主在阳台以外的位置安装防盗窗,占用了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属于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有的业主安装的防盗窗不是明显外置的,但是也违反有些地方对建筑物外立面统一的规定;除非建筑物本身已经封闭阳台,且防盗窗在室内位置)法律依据: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的“制止”,更多地应当理解为义务,而非权利,而且“制止”的手段应当理解为劝说、劝阻,并无“强行拆除”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